律师档案
翟默
翟默律师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翟默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家居合同纠纷有哪些热点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8 11:36)    点击:326

  家居合同纠纷有哪些热点

  1、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未将其口头承诺内容写入合同或补充协议,在经营者没有兑现承诺时,导致消费者难以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2、木地板及木制家具行业部分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未使用国家规范名称填写相关产品信息,采用所谓“行业名称”误导消费者。

  案例:2014年,消费者王某在某大型建材卖场购买了三扇实木门,经营者向其介绍该木门材质为“金丝柚木”(行业名,规范名为巴新埃梅木),消费者误以为“金丝柚木”与“柚木”没有差别,就和经营者签订销售合同。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金丝柚木”与“柚木”有所不同,就以商家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往往只填写商品规格、数量、价格,很少填写商品商标、质量等级等其它内容,造成消费者无法根据销售合同及相关国家标准对购买的产品进行验收。

  案例:2013年,消费者李某在某瓷砖店购买一批瓷砖,在和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经营者没有填写商品品牌、商标等内容,消费者在安装时发现瓷砖品牌与原购买品牌不一致,要求商家更换,商家称消费者购买的就是安装瓷砖的品牌。经工商部门调解,经营者同意补偿差价给消费者。

  4、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要求消费者预先交付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定金,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5、部分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长期未提货,自身权益受侵害超过了一年。如消费者提出消费投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案例:2012年,消费者在某家居专卖店购买两张藤椅并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一直未提货,2014年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交付藤椅时发现该家居专卖店2013年已不再经营,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由于消费者知道其自身权益受侵害超过了一年,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翟默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翟默律师,翟默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翟默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94703592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翟默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呼和浩特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翟默律师主页,您是第14203位访客